冀工专人字[2004]40号

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
关于选聘人才的暂行办法

 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,选好用好人才,实现我校持续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一、选聘原则

   1、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的原则。

   2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
   3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   4、择优选聘的原则。

   5、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。

   二、选聘条件

   1、政治素质好,热爱教育事业。

   2、身体健康、五官端正,具备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。

   3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。教师岗位选聘对象一般应为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。

   4、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。

   三、选聘程序

   1、制定用人计划。在每年10月中旬由各中层单位提出用人计划,经人事处审核,党委批准后,确定学校下一年的需求计划。

   2、发布需求信息。由人事处通过刊登广告、邮寄信函、发送电子邮件、网上发布、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方式,将我校的用人需求计划向社会公布。

   3、确定试讲人员。人事处负责收集应聘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筛选,报领导批准后确定试讲人员。

   4、确定试讲内容。根据试讲人员的基本情况,在征求有关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由人事处指定应聘教学岗位人员的试讲内容(一般为应聘人员所学专业课)。应聘非教学岗位人员的试讲内容由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指定。

   5、组织试讲。应聘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试讲,学校组织20人左右的试讲听课小组,待应聘人员试讲结束后,听课小组所有人员现场投票。

   6、录用(聘用)。人事处将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,对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员半数的试讲人员,报党委研究,党委同意后,报省审批。赞成票未超过参加投票人半数的不提交党委研究。

   四、录用(聘用)后的待遇

   1、对录用的事业编制人员,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、福利待遇和相应的校内津贴。

   2、对于安排在教学岗位的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(毕业证、学位证齐全),来校工作后5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相应的校内津贴外,还可享受引进硕士、博士研究生补贴。在校工作5年后与学校出资培养的同条件研究生待遇相同。

   3、对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,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具有相应的学位。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按照《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

   五、服务年限
为稳定学校的教职工队伍,被录用(聘用)人员均应保证完成在学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,教师岗位5年,其他岗位3年。

   六、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,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
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


主题词:选聘 人才 办法
主送:各系、部、处、室、直属科
抄送:校级领导、党群各部门 2004年11月3日印
(共印35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