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冀工专人字[2004]40号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,选好用好人才,实现我校持续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选聘原则 1、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的原则。 2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 3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 4、择优选聘的原则。 5、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。 二、选聘条件 1、政治素质好,热爱教育事业。 2、身体健康、五官端正,具备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。 3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。教师岗位选聘对象一般应为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。 4、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。 三、选聘程序 1、制定用人计划。在每年10月中旬由各中层单位提出用人计划,经人事处审核,党委批准后,确定学校下一年的需求计划。 2、发布需求信息。由人事处通过刊登广告、邮寄信函、发送电子邮件、网上发布、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方式,将我校的用人需求计划向社会公布。 3、确定试讲人员。人事处负责收集应聘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筛选,报领导批准后确定试讲人员。 4、确定试讲内容。根据试讲人员的基本情况,在征求有关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由人事处指定应聘教学岗位人员的试讲内容(一般为应聘人员所学专业课)。应聘非教学岗位人员的试讲内容由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指定。 5、组织试讲。应聘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试讲,学校组织20人左右的试讲听课小组,待应聘人员试讲结束后,听课小组所有人员现场投票。 6、录用(聘用)。人事处将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,对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员半数的试讲人员,报党委研究,党委同意后,报省审批。赞成票未超过参加投票人半数的不提交党委研究。 四、录用(聘用)后的待遇 1、对录用的事业编制人员,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、福利待遇和相应的校内津贴。 2、对于安排在教学岗位的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(毕业证、学位证齐全),来校工作后5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相应的校内津贴外,还可享受引进硕士、博士研究生补贴。在校工作5年后与学校出资培养的同条件研究生待遇相同。 3、对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,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具有相应的学位。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按照《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 五、服务年限 六、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,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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